广大师生员工:
打击黑恶势力不但需要政法机关的主动作为,同样也离不开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全社会要对黑恶势力“零”容忍!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是: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的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权力、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四、高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点
针对以下重点问题,全面排查、及时举报、强化监管、合力惩治。
1.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2.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4.深挖校园欺凌背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5.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6.非法“校园贷”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7.非法宗教、邪教活动侵扰校园等违法犯罪行为;
8.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行为等。
五、高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学院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施策,推进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
2.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根据学院实际,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威胁师生安全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严厉打击。
3.坚持立足长效、标本兼治。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同时,认真梳理学院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形成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的长效机制。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主要内容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七、“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八、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人民群众;④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三个基本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2)行为特征,以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交易、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3)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十、恶势力犯罪的具体表现
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校园不得安宁等行为;
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区别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恶势力团伙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以上),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实施3次及以上刑事犯罪活动。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和行为特征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十三、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扫黑除恶三类重点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十四、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
各级扫黑除恶机关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欢迎广大师生员工群众积极反映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闹事,影响学院教学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学院基层选举,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蚀、操控要挟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利益。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称霸一方,以大欺小,霸占他人私有财产,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职工群众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学校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纠缠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5.强揽工程: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
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地痞流氓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坑蒙拐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豢养地痞流氓,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
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
8.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9.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10.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销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等简要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
十五、扫黑除恶举报、保护规定
政法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最高8万元奖励。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十六、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一)黑龙江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1.省扫黑办举报电话:0451-87936775,0451-82897127。
2.举报信箱: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131号,省扫黑办收;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3.来人来访举报:请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131号一楼信访室;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省公安厅信访中心。
4.互联网举报网址:省扫黑办shb6775@163.com,省公安厅gafw.hljga.gov.cn。
(二)黑龙江省教育系统涉恶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1.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451-53623700,开通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督导处收,邮编150001;
3.电子邮箱:学校安全督导处xxaqglc@163.com。
(三)哈尔滨音乐学院涉恶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1.哈尔滨音乐学院24小时值班电话:0451-58597677;
2.邮寄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哈尔滨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收,邮编150028;
3.电子邮箱:2018015@hrbcm.edu.cn。